聚焦规程提出的新要求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6-03-2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工作职责】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改称“幼儿园的教职工”

    园长

    第四十条 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园长的职责包括:规范自身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用人,负责开展幼儿园的“教育研究”,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等。

    教师

    第四十一条 教师工作职责的新要求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幼儿,即了解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并将其作为制定教育计划和实施教育活动的依据;保教结合,即“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创设环境和开展游戏,即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反思与自我提高,即参加保育教育研究、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等。

    保育员

    第四十二条 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保育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了科学照料幼儿生活的要求。

    卫生保健人员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改称为“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

    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卫生保健人员的职责包括: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安全管理】

    增加第三章“幼儿园的安全”

    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园舍、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幼儿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防疫及用药安全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经费使用】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第四十九条 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入园规模】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删除“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删除“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替换“不宜过大”)。

    第八条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删除“单亲子女”)。

【家园共育】

    拓展教育资源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家委会任务

    第五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早期教育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保育教育

    卫生保健法规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替换《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用餐

    第十八条 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替换“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心理健康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究、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游戏的教育作用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

    环境教育资源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教育内容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教研制度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徐君 整理)